托运公司

1、对托运人采取保价或非保价以及保险运输的规定(托运公司)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托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货物运输保险。
   2、铁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
   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铁路托运公司不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的情况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4、铁路不负责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的情况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地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
   (6)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5、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时应向托运公司提供的资料
   发货人托运超限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
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
   (3)必要时,应付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
   6、托运人托运超长超限或集重货物时,应向托运公司发站提供的资料
   (1)货物外形尺寸图:
   (2)应以“+”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其有关尺寸;
   (3)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
   (4)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7、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托运公司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运价里程超过250运价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